(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有关材料的审查;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接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六)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等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集市型的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符合其业务范围;
(二)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
(三)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冠名“山西”、“三晋”、“全省”等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也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公布的招聘简章中写明单位基本情况、招聘的岗位、拟聘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人才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科学研究项目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