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修订)

  第五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严禁利用征兵工作向适龄公民及其家属收取费用。
  第六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规定落实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七条 征兵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应当服从征兵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兵役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和适龄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九条 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积极支持、鼓励亲属应征且事迹突出的公民,以及在征兵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征兵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兵役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征兵工作法律法规;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和运输、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并对征兵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