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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日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全省每年征兵人数、时间和要求,以及适龄女性公民和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特殊征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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