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26日 粤价[2004]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为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