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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采取措施,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疗费用得到较好解决。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重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申请、企业认可、主管单位核实后可通过社会筹资及同级财政补贴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州(地、市)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它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同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真正建立起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上,根据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的拖欠军转干部花名册直接将拖欠工资等经费划入军转干部的个人帐户。对于资金不落实,继续发生拖欠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的补贴标准问题。
  各州(地、市)要在现行的政策框架内,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对企业在岗的军转干部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由所在企业核实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省、市(州、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补助后工资水平达到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对特殊困难的军转干部,当地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办法,优先予以救助。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对所在地的企业要明确管理职责,把驻地企业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本地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有困难的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和主管单位要按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青办发[2003]39号文件要求,对本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积极予以解决,不得推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文件中明确的职责,提出解决困难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具体办法。凡涉及到本部门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都须按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落实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青办发[2003]39号文件及本意见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积极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避免上访问题的发生。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确保我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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