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防止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措施
  (一)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问题。
  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破产重组企业在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过程中,要依法清偿兑现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对已关闭停产确实发不出工资的困难企业拖欠的工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并逐一核实所属企业拖欠情况,提出补发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办法,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州(地、市)级单位分别报州(地、市)人事局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省人事厅或州(地、市)人事局审核。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补贴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未进人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三三制”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州(地、市)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企业军转干部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视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二)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在当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以提前退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