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
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
近几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人事部等6部委《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在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各州(地、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各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并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要从实际出发,关心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切实解决困难问题,同时,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