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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积极参与配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安排调度好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机制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专户管理,防止项目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或滞留。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门或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单位的其他建设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要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减少和防止因非法用工产生拖欠工资问题。要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落实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金融系统要加快信贷诚信体系的建设步伐,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合作,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或取消其贷款额度,对自筹资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坚决不予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统一管理房地产贷款和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额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规避金融风险。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单位,银行要对其实行专户管理,并逐步推行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由银行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为保证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的工作时限,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4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以及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建设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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