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建筑业企业要敢于运用《
合同法》第
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支持、协助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都要组织农民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关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根据工作的需要,省政府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组织抓好这项工作。对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研究解决。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尽快对当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认真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工作协调制度,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同时,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前清后欠。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对资金没有保证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或不予备案。在清理工程项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拖拉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措施,减少对项目和资金的安排。要严肃查处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