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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并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强化监察执法。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认真逐一排查,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和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因拖欠而酿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法,标本兼治,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切实把好各项审批、审核关口。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不批准立项,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严格禁止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纠正老帐不还另铺新“摊子”的错误作法,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要量力而行搞建设,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弥补投资不足。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决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完善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要完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责任,强化建设项目法人投资风险责任的约束。要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的实施方式,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也可探索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尽快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应当依据其监督的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依法做出裁决。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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