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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严重危害;能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的要求,清理和防范并重,从2004年1月起对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和整治,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2004年5月底前,要完成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全面普查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内的清欠工作。2004年要完成清欠三分之一的任务。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房地产管理、建设、计划、国土、金融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 (或备案)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偿还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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