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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培训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
  3、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强化企业用人和劳动者就业的资格准入观念,把好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就业人口关。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关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必要凭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指导其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使所有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职工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用一般职业(工种)人员则必须从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4、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其毕(结)业生(含劳动预备制结业学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教学改革力度,真正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为重心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5、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企业职工劳动管理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满足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
  6、2005年前,要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职业(工种)。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比目前显著提高。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新增劳动力,在就业时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力争使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5%以上。非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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