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00四年一月)

  为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作用。低素质劳动者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岗位,将直接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就业准入控制。
  2、按照统一制度、全面推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当前本地区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对大批适用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培训与技能鉴定系统,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提供职业资格认定服务,促进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和行业,应以解决就业难点,实现解困脱贫为重点,结合扩大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提高城乡就业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