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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
 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4]586号)


各区、县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2003年5月,我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808号),将非禁止类和不需要国家、市政府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计委审批。但在执行中,有的区县出现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横向转移、简化法定程序、适用审批程序不当,而导致诉讼及信息滞后,项目后期缺乏跟踪监测等问题。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现就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计委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其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审批权不得横向转移至区县其他部门,已经发生转移的,要在4月底前予以纠正,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将对各区县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的区县,我委将收回下放的审批权。
  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现行审批权限不变。
  二、规范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认定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是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性很强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投资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用汇额,如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须附原审批单位审核意见。
  三、严格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克服单纯追求增长速度的倾向。一是注重投资规模,增大项目的技术含量;二是加强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对已经出现污染严重、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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