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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逐一答复每位代表、委员。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有关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委员。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直接答复代表、委员,答复建议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提案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代表或委员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各一式二份;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有关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一式二份,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
  自治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委员,抄送自治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政协办公厅(室)一式二份。
  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市、区)政府答复代表、委员,抄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一式二份。
  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对办理的建议、提案,代表、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表》30日内主动走访,征求意见,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查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单位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有重点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要求,书面报告或通报办理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质保量,努力提高满意率。
  第十四条 走访。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或直接到代表、委员的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主动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争取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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