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协调。
第八条 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各义由办公厅(室)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分交各有关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单位办理,不得自行转交。
第九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报分管领导审报。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交办机关指定由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时,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协办单位会签后正式答复。
第十条 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发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催办、督办,并通报办理进度,保证按照办复。
第十一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或转请有关副秘书长审答,重大问题须经副省长或报请省长审签。
第十二条 答复。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委员,并附《征询意见表》;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6个月。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并逐条答复,文字精炼、表达准确、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见附件)拟稿、编号、签发、缮印、用章。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右上解标明A、B、C、D。“A”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D”为所提问题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