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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的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
  (二)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做好本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分类、登记、交办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负责检查各承办单位承诺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下级机关的办理工作,逐步使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的,要认真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三)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中、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的效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承办建议、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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