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属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履行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抓好落实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