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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立我省首批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确立我省首批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的通知
 (2004年2月2日 黔府办发[200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和省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安顺综合旅游区、荔波综合旅游区、黎平——从江——榕江综合旅游区为我省首批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
  综合评选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是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把我省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的重大举措。首批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区建设的要求和部署,抓紧完成旅游区的建设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总体工作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报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审批。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资金、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对重点旅游区给予支持。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首批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开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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