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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九)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制定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城镇市政公用各行业专业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增强城镇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重点,科学编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
  (二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采用BOT、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二十一)加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标准管理。按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列入价格调整听证目录的,必须召开听证会。制定城镇市政维护、绿化维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标投标的评定依据。
  (二十二)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城镇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依法实施有效监管,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建设、城管、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工商、物价、招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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