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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四)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改制单位从改制年度起,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3-5年时间,逐年递减,直至与财政彻底脱钩。财政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对以市场化和产业化方式运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各级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镇供水管网、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建设。
  今后,凡未进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未按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市政公用事业的县市,其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省里将不予审批,并不再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十六)其他配套政策。对以BOT等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式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有关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切实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管职能,保障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十七)转变政府直接管理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转变为主要负责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和制定市场准入及清除制度等。加快政企分开,对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管理经营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要彻底脱钩。改革城镇市政公用项目建设模式,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公用项目,要加快实行代建制度。
  (十八)改进和完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今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实效性和投资效益,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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