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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出让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规范改制为有限公司,并积极创造条件改制成上市公司,鼓励企业以项目为依托公开招标募集股份。鼓励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滚动增值。为减轻群众负担,各地对国有资产股权可暂缓分成。
  国外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管网部分可实行外方控股,但对国防企业和保密单位,可在厂区外设置总表收费。
  (十一)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当地政府授权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经营期限、承包期限和注册资本等可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实施特许经营,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具体规定和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开放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镇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镇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四、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规范的政府补偿机制。为扶持改制企业发展和减轻群众负担,对政府指令性政策导致企业减收的,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时限。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补助标准并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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