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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同时以协议形式明确以下事项:(1)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双方分担比例;(2)在协议期间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达不到退休条件和上述条件的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落实改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离退休费用,按原负担渠道解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可参照黔府办发〔2001〕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时,优先从企业转让变现收入中划出相等的部分进行清偿,一次性划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转让收入不足清偿时,可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补足。
  (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应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竞价,在相同价格内,原单位职工可优先购买。拍卖收入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原则上可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减持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和变现的收益,应按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当地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并首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镇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
  三、全面开放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营主体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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