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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四)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对城镇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作业与管理分离。
  (五)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革。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鼓励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发挥规模优势,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方向,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镇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市政公用企业可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六)多种形式设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股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吸收本企业职工参股,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本企业全部产权,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对于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明确为职工个人股;对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新企业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人自愿,其经济补偿金可留在新企业,作为自然人入股,也可变现带走(补偿金标准和资金来源由省里另行制定)。
  (七)妥善安置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改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事业单位改制后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改制的人员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中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改制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今后,各地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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