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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烤烟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投入力度。烟草部门对2004年签订烤烟产购合同的农户,面上每亩投入由60元增加到80元,基地每亩投入由100元增加到120元。烟叶产区的县(市、区)级财政要从烤烟农特税中拿出10%以上的资金扶持烤烟生产,并与烟草部门投入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在投入方式上,采取产前扶持与售后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产前扶持占总投入的三分之二,主要用于烤烟专用肥、种子、农膜、农药、烤房新建改造、新技术推广和培训的补贴。剩余的三分之一,重点奖励畅销等级的上中等烟(具体方案另文下发),待收购结束后,由烟草部门清理兑现。各地要采取以物放贷、小额扶贫贷款、小额信贷等办法,帮助烟农解决产前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继续实行开秤验收制。在烟叶收购期,凡田间管理经地(州、市)、县(市、区)烟草部门检查验收未合格的,不准开秤收购烟叶;开秤后放弃田间管理的,一经查实,由上级烟草部门责令其暂停收购,待搞好田间管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收购。
  (四)严格执行烤烟收购政策和价税政策。要按计划、按合同、按国家烤烟标准和国家烤烟收购价格收购烟叶。全面推行初分预检制和封闭式收购办法,严禁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和抬级抬价上调。烟叶收购款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烟农,严禁用其他物资找零,不准向烟农打白条。在坚持上杂一(B1K)、上杂二(B2K)、上杂三(B3K)、上柠四(B4L)、上桔四(B4F)、青烟一(GY1)、青烟二(GY2)7个等级烟叶不予收购的前提下,各地不得擅自扩大不收等级的范围;对出口有市场的烟叶,由省烟草部门报请国家烟草部门批准后,实行以销定购,避免资源浪费,以增加烟农收入。
  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税率和烤烟三价区实际收购价款计征。2004年烤烟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应在烤烟收购过程中分月征收。对收购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从当年11月开始征收。烟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搞好货款回笼,确保烤烟农业特产税年底全部入库。对因丰收原因形成超计划在次年收购的烟叶,其农业特产税在次年征收。各地不得出台其他征税、包税、缴纳过头税等违规办法。
  三、坚持科教兴烟,提高烟叶质量
  (一)坚持科教兴烟。各地要在继续抓好烤烟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的基础上,重点抓漂浮(托盘)育苗、测土施肥、平衡施肥、成熟采收、科学烘烤等重点技术措施的落实到位,使我省烟叶在质量、特色、效益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省烟草公司要从生产技术、政策措施、开发资金、市场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制定优质烟叶开发方案,在条件适宜的地方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出口等级,增加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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