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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努力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向社会公布。需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使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是行政审批改革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加强研究,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和处理,对前一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前一阶段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否彻底,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拟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是否严格规范。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各地、各部门都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的,一律取消。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继续按原办法审批,之后必须移交。对取消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和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运用。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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