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定的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属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草案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清理,并于2004年2月底前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报送清理结果。省审改办在3月底前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法规修改或废止的,应纳入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废止的议案;省人民政府规章由省审改办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清理,清理后,需废止或修订的,也要纳入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立法程序于2004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省政府各部门在清理中认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虽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但根据我省实际又确实需要的,应将具体意见于2004年2月底前报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研究后,提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保留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是否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请国务院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组织,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的名单,应当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牵头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认真组织、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开展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和公布的有关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全省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