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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
 200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7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抓好本计划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省政府要求:
  一、2004年度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摈弃借立法之机牟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同时,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二、要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要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要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坚持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要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今后如无特殊情况,省政府规章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要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担负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要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法规条文,要注重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及时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力求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今后,涉及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议案,省政府法制部门必须经过充分协调论证后再按程序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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