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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储备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措施。
  (一)国储仓库库界以内库区、作业区属于禁区,严禁外单位人员、车辆擅自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和灭火器。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勘察、测绘。
  (二)严禁在国储仓库库区外围的安全区域控制范围内烧荒、爆破、打猎、打靶、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建造的房屋设施,由驻地政府妥善处理。未处理之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和物资转运站及其附属设施、路旁安全距离留地和树木。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和公路留地内(自铁路轨道中心至两旁各20米以内为专用铁路留地,自公路边沟外3米以内为专用公路留地),严禁建房、搭棚、取土、积肥、打场、晒粮和堆积物料等。
  (四)严禁损毁国储仓库的输电、输油、供水和通信设施;严禁接用国储仓库的供电、通信线路和供水管道;严禁在综合仓库刺丝网及电网上修建筑物及构筑物,围墙外周围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等设施附近进行挖沟、取土、爆破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驻库武警部队执行守卫任务。对于发生在警戒区域内的暴力袭击及破坏活动,国储仓库要主动协助处置。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专用车辆,严禁干扰国储仓库的正常工作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在国储仓库接收、发运和转移储备物资过程中非法拦截、扣留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
  七、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驻地政府及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扰乱国储仓库治安秩序、危害国储仓库安全的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三)在联防工作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储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遗失的储备物资主动报告、上缴或为查找遗失物资积极提供重要线索的;
  (五)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储仓库物资、设施、设备免遭重大损失的。
  八、对违反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驻地政府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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