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措施。
(一)国储仓库库界以内库区、作业区属于禁区,严禁外单位人员、车辆擅自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和灭火器。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勘察、测绘。
(二)严禁在国储仓库库区外围的安全区域控制范围内烧荒、爆破、打猎、打靶、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建造的房屋设施,由驻地政府妥善处理。未处理之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和物资转运站及其附属设施、路旁安全距离留地和树木。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和公路留地内(自铁路轨道中心至两旁各20米以内为专用铁路留地,自公路边沟外3米以内为专用公路留地),严禁建房、搭棚、取土、积肥、打场、晒粮和堆积物料等。
(四)严禁损毁国储仓库的输电、输油、供水和通信设施;严禁接用国储仓库的供电、通信线路和供水管道;严禁在综合仓库刺丝网及电网上修建筑物及构筑物,围墙外周围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等设施附近进行挖沟、取土、爆破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驻库武警部队执行守卫任务。对于发生在警戒区域内的暴力袭击及破坏活动,国储仓库要主动协助处置。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专用车辆,严禁干扰国储仓库的正常工作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在国储仓库接收、发运和转移储备物资过程中非法拦截、扣留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
七、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驻地政府及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扰乱国储仓库治安秩序、危害国储仓库安全的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三)在联防工作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储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遗失的储备物资主动报告、上缴或为查找遗失物资积极提供重要线索的;
(五)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储仓库物资、设施、设备免遭重大损失的。
八、对违反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驻地政府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