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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关于
 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3]86号 2003年10月1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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