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关于
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3]86号 2003年10月1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