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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要继续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各级安置部门要积极举办或与劳动部门联办退役士兵人才市场,为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对单位同意接收或城镇退役士兵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凭接收单位有效公函,由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
  (五)要做好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所需培训经费由地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六)要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将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城镇户口退伍的二、三等伤残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退伍女兵列为重点安置对象,妥善安排。对在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应予适当照顾。对农业户口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安置条件且本人有工作能力的,可安置工作,没有条件安置的,可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对利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七)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决策重大问题、理顺各种关系,全面落实国家的各项安置政策。军分区主要领导要主动参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支持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措施的实施。各企、事业单位(系统)特别是中央在甘和省属单位,都要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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