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
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3]93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2年度全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我省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伍义务兵;由于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部分未满本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提前退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已于2002年12月陆续离队返回原籍。各军分区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兵役机关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工作,并将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当地民政部门。所有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落户、审档等工作,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多渠道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通过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安置渠道,使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科学合理地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全省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上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5‰(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按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下达安置计划。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可采取隔年累计下达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