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职责
近年来,有少数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出现推诿现象,将一些应该由本单位负责办理但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单位业务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提案推给其他单位,延误了办理时限。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自治区政协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配给各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任务,必须认真执行。
(二)对涉及2至4个以上部门业务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涉及业务内容的前后顺序,指定由涉及第一顺序业务部门(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并函复代表或委员,涉及的其他部门(协办单位)要按照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做好配合工作,因协调办理不好而耽误给代表、委员答复的,属于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那个单位领导负责任。
(三)对涉及4个或4个以上部门业务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般情况下由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办理,但如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所提问题特别重大,部门之间无法协调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任务后的15天内,以单位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
(四)各单位在单独办理个别重大的疑难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如发现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或本单位确实无法单独办理的,应按上述第3点要求办理。逾期退文的,转办机关不再受理,仍由原收文单位负责商有关部门办理并函复代表或委员。
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从2004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审核由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报送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稿,各承办单位要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部门职责权限、业务规划要求、以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统筹函复代表或委员,努力做到让代表或委员满意。
三、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完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任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法定期限是:在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期办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在期限内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但办理时限不超过6个月。各承办单位一定要增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时间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的办理期限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