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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0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和中直驻邕各单位,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要求,努力抓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密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有力促进了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深入发展。为了深入抓紧抓好办理工作,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则是两者的主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政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对国家机关进行评议的重要渠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种具体体现,是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因此,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对办理工作的认识,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当作实现政府工作目标,坚持依法治国,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承办人员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4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3]99号)的规定和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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