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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严格管理,确保2004年全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强化对扶贫开发的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扶贫开发负总责。要实行以县(市、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熟悉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本地贫困村情况,扎实而富有成效地组织、指导扶贫工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要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目标任务列入贫困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量化目标,并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进度、效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结合起来,把重点区域扶贫和面上扶贫结合进来,根据实际抓好非贫困村特别是其中老区村的扶贫工作,加强调研,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老区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要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从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配套资金。要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重点公告、公布全区扶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分配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重点公示全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及分配到村的资金、项目;贫困村重点公示分配到屯和农户的资金、项目,自上而下保证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透明。要继续执行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完善制度,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的奖罚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分配与管理、使用效果直接挂钩。要切实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监控,审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扶贫、财政、计划、民委和农行等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一次扶贫开发的全面督促检查。对于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县(市、区),自治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决算中,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数额扣减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视整改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指标。要研究制定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要切实做好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工作。2004年,我区在贫困村开展贫困监测,形成了较完善的扶贫统计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各级统计、扶贫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强化统计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做好基础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按时按质上报统计监测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区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各项扶贫决策,为正确评价各地扶贫开发的进程、成效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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