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征地,严禁制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经制定的,要及时清理撤消。要认真督促法定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降低补偿标准和克扣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和公布实施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根据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按照不低于《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中限水平,依法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对完全失去土地的,要按高限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地上附作物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补偿。对于用地量大、涉及面广、跨区域较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在保证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尽可能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确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供地方式。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供地,具体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