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黔府发[200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议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