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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由省清欠办对全省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提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措施,报省人民政府。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清欠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清欠办。
  各建筑业企业要将本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报所属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被欠工程款后,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单位要将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所属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建筑业企业、社会群众、农民工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人员核实。问题属实的,要立即妥善解决;不属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地、本行业清欠工作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要根据摸底情况,对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房开企业工程和其他工程分类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格式详见附件二),并及时上报省清欠办(每次报表统计数据截至上报日止)。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认真整改。
  六、清欠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清欠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省清欠工作办公室联系,原则上每周二前要将上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欠办。对清欠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力度不够、成效差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省清欠办每半月编发一期简报,并将全省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在报上公布一次。
  (二)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省、地、县三级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分别设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要在媒体上公布。为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清欠工作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现象,群众既可属地举报,也可直接向省清欠办和省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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