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监察厅负责对清欠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审计厅负责在实施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行审计,尤其是对政府工程因故意拖延结算而引起的拖欠行为进行督查、审计。
  省农业厅负责受理向农民工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案(事)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工商局负责对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无法人资格、违反市场经营秩序、合同欺诈、合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因过激行为而导致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众安全的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卷款潜逃的承包人或其他犯罪行为立案侦察,严厉打击。
  省司法厅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救助机构,负责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服务。
  省总工会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保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将雇主为雇员投保的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投保人的行为,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尤其是农民工)利益。
  省银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负责防止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转移资金。
  贵州日报社负责宣传国家和省清欠工作相关政策,及时报道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清欠工作中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
  另外,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四、清欠工作步骤
  清欠工作从2004年3月10日开始,为期3个月左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自查,边查边改。自查工作要覆盖所有工程项目,并有清理项目清单。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清欠办。
  第二阶段:整改抽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省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清欠工作进行抽查,并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