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各县信用联社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对各项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进行认真清理和调整。要区分因乡(镇)体制变更、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政干预以及信用社自身经营等原因,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排队,逐户登记造册,并列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贷款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单,一并报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特别是对因行政体制改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天保”工程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清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限期清收;对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暂时有困难的,要责成当事人与信用社签定还款计划,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协助监督执行。
(三)要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信用社自身清收工作。对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要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对违规违纪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拖欠及其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04年8月底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对还款暂时有困难的,经理事会同意,签定还款计划,除逐月从工资中扣缴外,还要责成职工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2004年底前还清。
(四)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有还款能力的,要责成其在限期内还款;对一时还清欠款有困难的,要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还款;对经过核实,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的,要视其困难程度给予免、减、缓等优惠和照顾。
(五)法院、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查处案件中追缴的资金,要及时如数退还农信社。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