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
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对维护国家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向纵深推进,保持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切实为“三农”服务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2月6日)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同时,一些贷款人故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肆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功能的发挥。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黄菊副总理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治本之策。2003年8月18日,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基层政府要在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支持信用社各项业务工作,努力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和清收旧贷。尤其要下决心认真组织清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职工个人积欠信用社的借贷债务,以作出榜样,取信于民,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信用社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