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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
  第十八条 中学教师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30学时。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在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4学时。
  中学教师在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纳入学时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中学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为9、6、3学时。
  第二十条 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学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中学教师每年获取的各类折算学时数总共不超过30学时。

第四章 验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学教师的学时折算登记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学骨干教师和新任教师学时登记工作;各培训院校负责市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学籍管理院校负责学时数据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时统一登记在教师的《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20日前,负责学时登记的部门按照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要求提交培训数据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有学时折算项目的,在每年8月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学时登记;
  (二)每年8月25日前,各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将所辖中学教师的验证名册提交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教育局同时提交区内各校验证时间安排表;
  (三)每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开展验证工作,根据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记载的资料及该教师的学时折算实际情况审核该教师的年度学时达标情况,并给每位教师出具学时审核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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