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5年内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担任市、区中学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学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24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每年3学时计算。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每年3学时计算。
中学教师参加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教学观摩与研讨,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6学时。
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2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12学时;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