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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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