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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教[2004]129号)


  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第二周期(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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