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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府[2004]63号)


  《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节约能源,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社会开展安全、科学、节约用电活动,以提高我市安全用电水平和电力利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力用户安全经济用电水平
  (一)各用电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作业电工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主要电气设备要按规定开展定期预防性试验,维持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使用新型高效节能型用电设备,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落后产品。推广使用S11型配电变压器,对目前正在运行的S7型和低于S7型的配电变压器应逐步更换为S11型配电变压器。
  (三)进一步拉开峰谷电价价差,以引导用户用电行为,促进抑峰填谷。
  (四)在用电过程中会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上述负荷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
  (五)各电力用户应科学合理配置运行配电变压器容量,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等不安全、不经济用电现象,以降低供电损耗,提高安全经济用电水平。
  (六)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小型冶炼厂、制砖厂,严格限制各种高耗能企业在高峰时段用电,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电网和用户功率因素,降低电能损耗,提高发供电能力
  (一)供电部门要搞好电网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维护,维持设备的健康良好状态,保证无功补偿设备的正常投运。
  (二)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无功补偿装置,供电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1.新报装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供电部门不予验收送电。
  2.供电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用户功率因素的核查,严格执行供电合同中关于功率因素奖惩规定,对功率因素高于0.9的用户给予奖励,对功率因素低于0.9的用户按规定加收电费;对功率因素低于0.85的用户要求其尽快整改,对功率因素低于0.8的用户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可中止对其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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