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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6日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行政管理工作。
  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影响供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供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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