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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程序,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本规定负责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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