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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市、
 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环发[2003]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指导各市、县(市)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建设生态省是省委、省政府应对国内外发展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是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保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生态省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各市要结合实际,组织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规划》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进行专家论证;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由所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省和生态市建设的要求组织进行,一般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二、《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有关要求,注重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体现当地生态建设的重点和特色,并注意与上一级《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相衔接。
  (二)《规划》范围为行政辖区;《规划》基准年为编制《规划》的前一年;《规划》时段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具体时间范围由当地确定。
  (三)《规划》指标的设置,要与《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市长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相衔接。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指标,应涵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的相应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指标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确定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市、县(市),除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外,还要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修编)《规划》已通过验收命名的,需将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修编为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已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需将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修编为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没有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需将生态示范区作为初级阶段,生态市、县(市)作为达标阶段,分别提出目标,统一编制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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