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境)培训。各组团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和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对违规收费和经费使用中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对组团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组团单位要按项目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国(境)培训人员。为保证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出国(境)培训人员资格。派出培训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对与培训项目无关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
七、出国(境)培训应择优确定国(境)外培训机构。派出单位要在广泛联系、综合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经验丰富、收费合理的国(境)外培训机构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鼓励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大企业承办出国 (境)培训项目。任何单位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组织出国(境)培训。
组团单位须与国(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培训目的及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授课内容及师资、参观考察对象及地点、培训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违约处理等内容。
八、要加强出国(境)前预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出国(境)前预培训是派出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派员单位对派出培训人员进行出国(境)预培训。预培训应包括外语、专业、外事纪律和所赴国家(地区)概况、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内容。
九、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编造虚假培训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旅行或变更境外停留时间,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3年的组织出国(境)培训资格。
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督促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在回国后及时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和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评估意见。不提交总结报告和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评估意见的,将暂停其组织出国(境)培训资格;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国(境)外培训机构,省人事厅将通报全省,终止一切合作事项;对培训效果突出的项目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